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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募捐的地域范围为湖南省境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团结、动员国内外一切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力量,募集残疾人福利基金,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的持续发展,不断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努力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必要活动提供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四百万元,来源于社会募集、捐赠、政府资助。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长沙市火星开发区纬二路89号省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大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弘扬扶残助残良好社会风尚;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依法组织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筹集残疾人福利基金;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包括资金、财产);

(三)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

(五)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个人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六)宣传表彰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和对发展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残疾人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二)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具有参加理事会议事及决策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与本基金会其他理事无近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辞职须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议批准;

(五)理事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表决;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基金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六)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尽职尽责;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和会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利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该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理事会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副秘书长人选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聘任或解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九)可授权委托副秘书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接受秘书长委托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设立名誉职务,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基金增值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本基金会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专项资助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该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记。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单位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14日本会换届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